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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2011-05-20 08:09:05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 【字体:    

台山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江门市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建立法治市场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根据全国、广东省、江门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的统一部署,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 11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相关工作要求,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为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打击事故易发、多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全面减少、消除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建党90周年及全市“创文”验收营造安全环境。

    三、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

    重点领域:

    (一)交通运输: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并报送方案,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台山海事处径报市安委办。

    (二)机械制造:由市安监局牵头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建筑施工:由市住建局牵头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四)非煤矿山:由市国土局牵头并报送方案,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分别由市安监局及市国土局径报市安委办。

    (五)危险化学品:由市安监局牵头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六)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牵头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七)民爆物品:由市公安局牵头并报送方案,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分别由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径报市安委办。

    (八)冶金:由市安监局牵头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九)特种设备:由市质监局牵头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十)职业危害:由市卫生局牵头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项目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以及违反《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

    9、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根据对近三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发现,三大领域中道路交通事故居于首位,其次是工矿商贸行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发生事故较多),而因违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占事故总量的八成左右。因此,可以以上述行业(领域)为中心,结合安全生产监控重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1、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6)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

    2、机械制造:

    (1)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新员工、变换工种员工、操作新工艺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

    (4)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5)发生死亡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

    3、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4)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正常管理的;

    (5)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4)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未按要求安装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6)露天开采未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地下开采未落实防排水、防中毒窒息、防塌措施、未实行机械通风的;

    (7)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8)出租、买卖、转让、出借、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危险化学品: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3)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隐患整改的;

    (4)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5)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4)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5)变更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地址或者新(改、扩)建仓储设施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重新办理许可的;

    (6)储存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的;

    (7)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3)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给无资质、无合法手续客户的。

    8、冶金方面: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帐的;

    (5)未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9、特种设备:

    (1)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的;

    (2)游乐设备、设施未取得检验检测安全合格证投入运营的;

    (3)充装超期气瓶、改装气瓶或非自有气瓶行为的;

    (4)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未经许可擅自安装、维修的;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设备档案、无运行检查记录、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职业危害:

    (1)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正确使用的;

    (2)未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未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

    (4)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其他非重点行业领域也要认真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近年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频发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并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列入重点打击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具体步骤

    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时间从510710。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10525)。

    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发动部署“打非”专项行动,分解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打非”工作。

    (二)全面开展阶段(526620)。

    一方面,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抓住重点、迅速行动,全面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确保以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的打击措施,积极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排除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另一方面,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621710)。

    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巩固成果,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逐渐贯穿于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要认真建立工作台账,认真记录非法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单位)、查处等情况;与此同时,要认真落实督办制度,确保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到位、整改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打非”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开展下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以铁的手腕,坚决打掉非法违法业主的“保护伞”,依法严惩危及群众安全利益的黑恶势力,确保“打非”工作决策部署顺利实施。

    (二)团结协作,形成强大合力。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工作机制,组织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三)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各镇(街、场)、各部门在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过程中,要正确掌握和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有效打击。

    (四)宣传教育,发动社会监督。各镇(街、场)、各部门要充分借助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危害以及“打非”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做到发现一家、打击一家、整改一家、教育一片,以儆效尤。

    (五)督促指导,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我市计划将“打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打非”工作不力,甚至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连续发生的政府和有关负责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酿成的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加强总结,及时上报情况。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全面指导“打非”专项行动正常有序开展;并对本辖区、本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请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于520前将本辖区、本系统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备案;于630前将有关总结材料(含电子文档)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李胜军,联系电话:5503321,传真:5508185,邮箱:tsaj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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