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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季度)
  • 2026-06-25 16:25:13
  • 来源: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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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山市大江镇某某商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仓库存放烟花爆竹(合计100箱/个,含药量共计24kg),该商店实际经营者雷某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商店实际经营者雷某某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雷某某(某某商店实际经营者)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该商店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完毕,鉴于雷某某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的情形,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六条及第二部分序号189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雷某某采用从轻的处罚标准。雷某某(某某商店实际经营者)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雷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2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叁拾贰元(¥1332.00),没收无证经营的烟花爆竹100箱/个。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特殊商品,其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均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设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安全,通过许可制度筛选出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本案通过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人形成了有力的惩戒和教育,也对辖区内其他烟花爆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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