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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3日上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61.75吨)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处罚,彰显了对危化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效震慑同类企业,督促企业摒弃侥幸心理。同时,该案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危化品专用储存、专人管理等法定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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