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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9日下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承包了某加油站的罩棚安装工程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正在从事高处作业,未能提供特种作业(高处作业)安全作业票;2、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系安全绳)。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依法对上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1.关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正在从事高处作业,未能提供特种作业(高处作业)安全作业票”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系安全绳)”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处,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提交了《从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且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符合法定从轻的情形,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采用从轻的处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正在从事高处作业,未能提供特种作业(高处作业)安全作业票”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系安全绳)”行为,其主要负责人刘某因此而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处罚主体。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处,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提交了《从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且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符合法定从轻的情形,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采用从轻的处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负责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高空作业属高风险特种作业,缺失安全作业票意味着作业未经过规范审批,明确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警示企业需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审批流程与防护要求,杜绝“违章作业”,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2.案件不仅对涉事企业进行警告处罚,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作出警告处罚,打破“只罚企业、不追个人”的局限,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责任,倒逼管理层重视特种作业安全,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3.执法部门充分考量企业“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整改消险”“无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情形,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均采用警告处罚,既通过法律惩戒敲响安全警钟,又避免过度处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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