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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公共卫生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6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零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公共卫生医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全市精神病、心理疾病、皮肤病、麻风病、性病、结核病、职业病的诊治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急性和亚急性疾病后期的康复治疗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院长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一)建立健全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保证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二)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主持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正副股级单位领导。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二)举办单位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
(三)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六)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八)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九)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一节 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单位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单位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主题党日等制度。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10.负责审议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11.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12.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13.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4.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报中共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机关委员会批准,本单位成立医院党总支部。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5名。医院行政班子中副职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三)任期及考核:
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属下共有2个党支部,分别是台山市公共卫生医院党支部、台山市公共卫生医院退休党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为3年。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日常监督。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选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管理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单位内干部的任免或处分,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医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有关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界定额度,计划内超过界定额度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计划外的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医疗、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人员参加会议,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医院学术、医疗、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人选,报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主任,负责制定科室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8号)统一行政管理精神,要求牵头医院对各成员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其法定代表人由牵头医院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纳入台山市人民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台山市人民医院院长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主要行政负责人。
台山市公共卫生医院院长设1名,受台山市人民医院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人委托,医院院长可行使法人代表的权利,履行法人代表的义务,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院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卫生健康局考察、任命产生。院长在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医疗、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
第二十六条 医院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台山市人民医院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由市卫生健康局任命产生。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医疗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单位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单位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述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节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医院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医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四条 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
第三十五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一节 患者
第三十六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三)知情同意权。
(四)隐私权。
(五)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六)拒绝治疗权。
(七)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八)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第三十七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二)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四)尊重医务人员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五)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七)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八)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第三十八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节 单位员工
第四十条 医院员工指单位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单位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科研、管理工作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提交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三)聘用晋升: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
(四)绩效考核:
1.建立院科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2.科室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3.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五)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单位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六)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三节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方针政策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单位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医疗质量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目标持续改进,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各科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三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四条 医院制定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五十五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五节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院后勤管理以“优质服务、防病治病、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严格纪律,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医、研、防任务的完成,为医院的改革开放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七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六节文化建设
第五十九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单位、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六十条 文化建设由医院办公室负责,单位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六十一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单位品牌。
第六十二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
第六十三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单位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单位资产。医院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医院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医院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财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统一管理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党务信息、政务信息、药品耗材价格、服务指南等信息,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负责章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三)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医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
(四)报请举办单位审查批准。
(五)将章程正式文本及有关材料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按规定对外公开。
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6年5月14日经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公共卫生医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公共卫生医院总支部委员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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