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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21-10-09 14:33:37
  • 来源: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当事人:冯桂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4岁;住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乔梅龙共村26号;身份证号:440923********345X。

  本机关依法查明冯桂成于2021年4月25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擅自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开办口腔诊所并独立从事口腔科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以上事实有:1.2021年4月25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21年4月25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拍摄的照片共九张;3.2021年4月25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场所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台卫医证保决〔2021〕7、8号);4.2021年4月25日制作冯桂成询问笔录一份;5.中共台山市委第二巡查组《信访事项交办函》一份;6.当地派出所提供的冯桂成身份信息照片一张;7.名片原件两张;8.送货单原件一张为证。冯桂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物品和器械(包括牙科治疗椅1台、消毒柜1个、探针10支、口镜5支、牙镊5支、牙科手机3个、牙模19个、托盘2个、外观标识为齿科藻酸盐印模粉1罐),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冯桂成取得联系(电话联系不上且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冯桂成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21〕7号)。请冯桂成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冯颖诗,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附件:1.物品清单

             2.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  台卫医罚〔2021〕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备注

牙科综合治疗椅

1

/

/


消毒柜

1

/

/


探针

10

/

/


口镜

5

/

/


牙镊

5

/

/


牙科手机

3

/

/


牙模

19

/

/


托盘

2

/

/


外观标识为齿科藻酸盐印模粉

1

/

/


(以下空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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