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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2021-07-23 15:09:02
  • 来源: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当事人:冯桂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4岁;住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乔梅龙共村26号;身份证号:440923********345X。)

  你于2021年4月25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擅自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开办口腔诊所并独立从事口腔科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物品和器械(包括牙科治疗椅1台、消毒柜1个、探针10支、口镜5支、牙镊5支、牙科手机3个、牙模19个、托盘2个、外观标识为齿科藻酸盐印模粉1罐),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卫医告[2021]7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享有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冯诗颖,电话:0750-5581670。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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