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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20-02-06 11:08:1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当事人:罗家伟,男,汉族,24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石湾姓罗村23号,身份证号:440923********5115。

  本机关依法查明罗家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第六幢C座104号场所独立从事口腔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27日,非法所得无法查明。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9年9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张;3.2019年9月2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物品;4.2019年9月27日制作的罗家伟询问笔录一份;5.2019年10月8日制作的罗家伟询问笔录一份;6罗家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罗家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从轻裁量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牙椅1张、压缩机1台、外观标识为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155盒、固光机1台、口腔诊疗器械1批、药品1批;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罗家伟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罗家伟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20]1号)。请罗家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6日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备注

牙科综合治疗椅

1

压缩机

1

外观标识为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

155

河北康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90529

固光机

1

口腔诊疗器械

1

药品

1

以下空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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