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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2-11-07 18:44:11
  • 来源: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文字解读:《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图文解读: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台卫〔2022〕95号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台山市人才工作重点清单〉的通知》(台人才领〔2022〕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管理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7日 

   

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卫生强市,构建医疗卫生高地,打造健康台山,加大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和扶持本市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医、名中医,充分发挥我市医学领军人才技术优势,加快我市卫生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为全市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共台山市委 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方案》(台发〔20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的评选、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的评选应坚持民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全面真实、择优评选、客观公正、不搞平衡,评选出的对象得到社会公认、同行公认、群众公认,真正选拔出在全市卫生领域有重大创新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优秀人才。

  第四条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成立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名医名中医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负责名医名中医评选的日常工作。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成立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术评议以及名医名中医评选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分别评选,评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资质并在本市范围内执业注册的在职执业医师(不含退休返聘人员),符合本办法所列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凡在评选时已获得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七条 参选人员应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6年内无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无医德医风有效投诉;

  (二)在台山市非基层单位从事医疗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主任医师),或在台山市基层单位从事医疗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且具备初级执业医师资格,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三)在医学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主持过地市级或以上课题,取得科研成果、专利或科技进步奖;

  (四)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下一级医师和科室团队建设的能力;

  (五)在江门市及以上学术团体相关专业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六)近5年内,其诊治的病例治愈率较高、并发症发生率低、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好;

  (七)在全市医疗界和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当地医疗界有突出贡献;

  (八)在本学科领域有独到见解及较大影响,熟知本专业、本学科学术进展及动态,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治疗疑难危重病症疗效显著,诊疗水平为本市先进水平。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制。

  第八条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发布公告:评选当年在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二)申报:参选人员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向本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推荐: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设定的条件把关,确保人选质量,并经单位内公示后无异议后,向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推荐;

  (四)组织评选:

  1.成立评委会:由台山市卫生健康局从我市专家成员库中按规定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

  2.审查: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参选人员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委会审议;

  3.综合评议:评委会按照《台山市名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1)、《台山市名中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3)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选出人选提交给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4.审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入选“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名单。

  (五)公示:在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公示入选“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该候选人资格;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评选结果;

  (五)报审:对经公示无异议人选,由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将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六)授予称号:复审通过的,由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授予“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的称号。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台山市名(中)医推荐表》(附件2或附件4);

  (二)《台山市名(中)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1或附件3);

  (三)相关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综合评价材料,撰写推荐报告,字数1000字以内,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情况、技术专长、学术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察推荐意见等,并有确切的数据。重点说明被推荐人在临床有何独到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危重病症的显著疗效,技术是否达到本市先进水平等情况;

  (2)工作年限证明。

  2.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学科带头人聘书或相关证明,并有主管部门认可签章;

  (3)专业荣誉证书复印件;

  (4)研究生导师或师承教育指导老师证书及文件的复印件、医药类学校的聘用证明、临床带教证明;

  (5)已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已正式出版的论著(仅复印封面、扉页及目录)、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证明;

  (6)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立项批文、结题报告书、成果登记证书、专利登记证明或科研工作获奖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7)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任职证明复印件;

  (8)各种荣誉称号或表彰证书、复印件;

  (9)被推荐人诊治某一领域疑难危重病症典型病例病历资料2例;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每份申报材料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所列顺序排列,左侧装订,并在首页附申报材料清单(包括所附立项、成果、论文等目录)纸质版一式3份,连同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评审结束后将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各单位上报材料时还需同时报送《台山市名(中)医申报汇总表》(附件5和附件6)(附电子版);

  (二)各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上报、审核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需经申报人签名,并由单位上报,所提交的材料均视为材料属实且齐全,如因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出具的证明失实而导致的评审分数有误,由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四)推荐条件中涉及到的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评选当年发文之日。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将终身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称号有效期为三年,自称号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获选的“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在称号有效期内享受每月800元的人才特殊津贴。

  名医、名中医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为其建设名医名中医工作室,并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获得“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称号的医务工作者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工作任务外,应积极参与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科普推广、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方面指令性任务,促进本学科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取消其人才特殊津贴,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其“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称号:

  (一)调离台山市卫生医疗系统工作的;

  (二)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

  (四)其他应取消“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称号和待遇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1月1日。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台山市名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

             2.台山市名医申报推荐表

                  3.台山市名中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

                  4.台山市名中医申报推荐表

                  5.台山市名医申报汇总表

                  6.台山市名中医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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