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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的通知
  • 2023-01-09 10:26:20
  • 来源: 台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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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进一步促进我市大学毕业生兵员征集工作,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激发广大高学历青年应征热情,给有志参军报国的应征大学毕业生更多实质性的照顾和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粤府办〔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参军入伍的大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由台山市兵役机关批准于2022年3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且退出现役;

  (二)参军入伍时为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或取得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及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三)参军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已经取得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的学生和符合广东省教育厅2021年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毕业班学生。

  第四条  除了国家、省和江门市的奖励外,我市按以下标准给予参军入伍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一)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入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取得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及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入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五条  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当年江门市征兵办下达的任务数和我市实际完成大学毕业生兵员征集数统筹安排。

  第六条  奖励金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大学毕业生士兵服义务兵役满2年后,直接支付到士兵家庭或个人账户。未服满2年义务兵役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服义务兵役2年后,由市征兵办将服满2年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名单通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名单发放大学毕业生士兵入伍奖励。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市征兵办应根据省教育厅学历审核和部队退兵情况,完成上一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身份认定、学历层级区分等工作,将上一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名册通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费需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根据上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名册测算所需资金额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征兵办、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并将大学毕业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按实列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预算。

  第十条  市征兵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大学毕业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虚报冒领、骗(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联系人:台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综合组,联系电话:388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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