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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修订)
  • 2024-04-02 15:16:36
  • 来源: 台山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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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修订)


  一、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防止造成统计信息混乱。重要统计数据需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外提供。

  二、定期发表统计公报,编印《统计年鉴》、《台山统计月报》或其它综合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数据公布的规范化。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都要建立档案,应严格遵守《档案法》有关规定,将所有统计资料登记齐全,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保管。并建立索引目录,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

  四、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管理制度,如果人员调整,应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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