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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统计局请休假及值(加)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08-01 10:03:1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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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统〔2019〕5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统计局请休假及值(加)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股室:

现将《台山市统计局请休假及值(加)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统计局

2019年5月31日


台山市统计局请休假及值(加)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岗。

(二)请休假应事先做好本职工作安排,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二、请假规定

(一)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医疗时,必须书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后可请病假。

请病假手续:请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台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请假。

续假手续: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需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需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需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事假: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请事假需事由充分。

请事假手续:需本人填写《台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请假。不经批准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三、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要求: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按规定享受探父母或探配偶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作统筹考虑。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需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请年休假手续:需本人填写《台山市统计局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年假。

(二)其他休假

1.婚假:工作人员只要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新人,都能够依法享有3天法定婚假,再婚亦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需一次性休完,不能分段休假。

请婚假手续:需本人填写《台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2.产假、陪产假:女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顺产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剖腹产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的产假。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出具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工作人员的配偶在享受产假期间,也享受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男工作人员可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产假、陪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请产假、陪产假手续:需本人填写《台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等生育证明材料,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3.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休假的天数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请丧假手续:需本人填写《台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提供亲属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4.探亲假: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亲异地(五邑地区外且距台山市15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请探亲假手续:需本人填写《台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提供配偶或父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等材料,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四、值(加)班补休规定

(一)符合以下值(加)班条件的,可给予相应的补休。

1.节假日值班: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法定公假期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

2.防风抗洪值班:凡遇台风洪涝灾害天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安排值班。

3.加班:除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或者双休日期间因本身工作需要或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定,延长工作时间。

(二)补休假手续:需本人填写《台山市统计局加班值班调休登记表》,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审批,并将登记表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五、请销假规定

(一)严禁伪造请假理由。

(二)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假满未经续假和续假未获批准而限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

(三)请休假半天的由股长和局分管领导批注,一天或一天以上由股长及局分管领导批注,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将请休假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

(四)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请假或续假,并在请休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交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六)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七)各有关负责人和领导要按照批准权限,严格把关审批,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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