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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海宴镇桂南水库橘畔山海营地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建设者:
因你在台山市海宴镇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府罚字〔2026〕1号),并于2026年6月15日送达,要求你于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拆除橘畔山海营地范围内(详见附件)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台水强催告字〔2026〕1号),经催告后你仍未履行。
鉴于你拒不履行拆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后果将造成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本机关决定予以代履行。代履行人为海宴镇人民政府。
代履行的预算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含人工、机械、清运、处置等全部费用。
代履行的标的为台山市海宴镇桂南水库橘畔山海营地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代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义务。
代履行的方式为现场组织人员和机械完成拆除工作。
代履行的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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