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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06-16 08:15:36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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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海宴镇桂南水库橘畔山海营地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建设者:

  经查,你在台山市海宴镇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海宴镇人民政府《关于桂南水库周边露营地构筑物的情况说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关于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依法清退的公告》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拆除橘畔山海营地范围内(详见附件)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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