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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穿越铜鼓河建设方案)
  • 2026-07-23 08:27:59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水利局
  • 【字体: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台水许准[2026]63号

项目名称

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穿越铜鼓河建设方案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许可内容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穿越铜鼓河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位于江门市西南侧海域、西侧紧邻阳江帆石场址,东南侧为领海线。涉河部分建设内容为电缆管道定向钻穿越铜鼓河,穿越工程位于龙颈村东南侧,铜鼓水闸下游约195m处,定向钻全长753m(从登陆点附近入钻至黑沙湾南侧海域出钻)。项目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在铜鼓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拟建工程电缆管道采用定向钻方式下穿铜鼓河,穿越段采用800×20mmQ355C钢管作为外护套管,内置2回三芯海底电力电缆,定向穿越出、入土点间水平长度为753m,实长为755m。管道的出入土点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入土点与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93.57m;出土点与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573.74m。穿越管道与河道堤岸轴线的夹角为73°,定向钻穿越河床最低点处河床底高程为-0.93m,设计管顶高程为-13.39m,管顶最小埋深12.46m。

(三)在P=10%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拟建工程采用定向钻穿越铜鼓河,不在河道内建设阻水构筑物,工程施工期与运行期阻水比均为0%。占用控制点坐标相关参数详见表1。

表1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控制点坐标

控制点 X Y 备注

定向钻穿越段 入土点 2420313.993 389935.409 定向钻入土点

 A1 2420220.442 389937.481 与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

 A2 2420135.029 389939.374 与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

 出土点 2419561.434 389952.080 定向钻出土点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穿越土层产生过大扰动,须选用适宜的钻机和钻具,注意泥浆配制,优化施工工艺措施,防止产生冒浆、塌孔和卡钻等;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钻进过程钻孔垮塌处理措施和防冒浆预案。

(二)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在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我局。施工期间,堤岸禁止堆放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和杂物,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

(三)工程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施工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岸坡的安全。

(四)你单位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适当位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识,以避免河道疏浚等其他水事活动对管道安全运行影响,确保河道堤防工程安全。

(五)你单位应重点关注相关河段的清淤疏浚等整治规划,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应对方案。涉及河道规划整治及岸坡治理、堤防工程加固工程时,应无条件配合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并自行承担管线迁移等费用。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论证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穿越铜鼓河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七)工程项目涉及其他事项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能(江门)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MADAD0YG83

法人代表姓名

王忠宝

许可决定日期

2026年7月15日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台山市水利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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