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5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国道G240与凤凰大道连接线(凤凰大道西延线)二期工程涉河部分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为充分发挥国道G240建成后对台山城区的交通疏导功能,深度促进产城融合,打造省大型产业园台山片区、江门市台开同城副中心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拟开展国道G240与凤凰大道连接线(凤凰大道西延线)二期工程。工程位于台山市台城街道,路线总体呈东西走向,东侧起点顺接现有凤凰大道西延线一期终点与国道G240台海路相交处,呈十字型交叉,终点接在建国道G240,呈T型交叉。涉河建设内容包括桂水河大桥及平交口台沙路改造,临时工程主要为施工栈桥。桂水河大桥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路基防洪标准为25年一遇,项目所在桂水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拟建桂水河大桥与河道右岸平交,左岸立交跨越现状土堤,起止桩号为K2+044.5-K2+167.5,桥长123m,桥面净宽2×15m。桥跨组合采用2×40+1×35m装配式预应力小箱梁,跨越主河槽位置采用40m跨径。桥梁轴线与河道交角约45°,0#桥台、1#-2#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墩径1.6m,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1#桥墩布置在河道内,桥墩外边缘距离右岸堤防迎水侧坡脚线12.10m,距离左岸堤防迎水侧坡脚线最近距离4.77m。0#桥台布置在河道右岸,与右岸堤防一体合建,2#桥墩布置在左岸土堤背水侧,桥墩结构外边缘距离堤防背水侧坡脚线4.29m,距离桥下防汛通道3.55m。考虑到左岸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桥下2-3#墩之间设置防汛通道,防汛通道宽3m,分别在桥梁上游10m、下游38m位置顺接至现状堤顶路,桥下新增防汛通道与梁底之间最小净空为4.63m。 (三)拟建桂水河大桥施工栈桥下部结构采用打入式钢管桩基础,按摩擦桩设计,钢管桩顶设置2HN450×200 或H700×300 承重梁。栈桥主纵梁采用六排单层贝雷桁架,贝雷桁架上设置横向I22b主分配梁,桥面板为I20面板。 (四)拟建平交口台沙路改造长度约350m,其中交叉口台沙路段桩号TSK0+650-TSK0+682.69段位于桂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道路长度约33m,设计时速20km/h。现状台沙路宽为7.50m,水泥路面标高约6.03m,改造后台沙路路基宽度为8.5m,路面高程6.40m,其横断面布置为0.75m土路肩+3.5m行车道+3.5m行车道+0.75m土路肩。 (五)在P=10%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桂水河大桥阻水比为4.91%,施工期的最大阻水比为24.7%,台沙路改造不阻水。桂水河大桥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878.93平方米,其中陆域面积1098.17平方米,水域面积1780.76平方米;临时工程施工栈桥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669.52平方米,其中陆域面积121.34平方米,水域面积548.18平方米;平交口台沙路改造后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93.62平方米,均为陆域面积。占用控制点坐标相关参数详见表1、表2及表3。 表1 桂水河大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控制点坐标 编号 X Y G1 2460506.8764 475582.2947 G2 2460545.217 475585.5341 G3 2460549.1459 475579.7737 G4 2460586.2407 475525.3865 G5 2460595.6487 475511.5927 G6 2460628.5561 475515.2587 G7 2460628.4729 475512.2599 G8 2460598.1682 475507.8988 G9 2460546.5517 475524.1240 G10 2460541.6098 475525.2119 G11 2460527.4513 475537.9892 G12 2460530.2146 475540.0058 G13 2460536.6921 475538.5798 G14 2460512.204 475574.4835 0-5 2460536.1884 475581.7211 0-6 2460542.9558 475580.4419 0-7 2460543.6059 475583.8810 0-8 2460536.8385 475585.1602 1-1 2460528.7161 475556.4856 1-2 2460534.9693 475555.3035 1-3 2460541.2225 475554.1215 1-4 2460553.0342 475551.8888 1-5 2460559.2874 475550.7068 1-6 2460565.5406 475549.5248 2-1 2460551.2229 475523.4868 2-2 2460557.4761 475522.3047 2-3 2460563.7293 475521.1227 2-4 2460575.5410 475518.8900 2-5 2460581.7942 475517.7080 2-6 2460588.0475 475516.526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表2临时工程控制点坐标表 临时工程控制点编号 X Y S1 2460572.2731 475516.8698 S2 2460566.4768 475518.5100 S3 2460568.7142 475530.3460 S4 2460571.1762 475543.3710 S5 2460520.6913 475552.9139 S6 2460521.8057 475558.8095 S7 2460572.2906 475549.2666 S8 2460576.2103 475570.0028 S9 2460577.7293 475578.0386 S10 2460583.3862 475575.6617 S11 2460581.8673 475567.6259 S12 2460574.4812 475528.5514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表3平交口台沙路改造控制点坐标表 编号 X Y 备注 T1 2460661.7447 475548.7598 平交口台沙路改造 T2 2460661.7439 475554.9491 T3 2460637.4246 475558.7384 T4 2460618.0877 475562.7722 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本工程在河道内布置有桥墩,且距离桂水河左岸现状坡脚距离较近,项目建设后导致河道流速增快,可能会加剧水流对河床的冲刷,你单位需对两岸堤防进行加固防护。堤防左岸采用斜坡式断面,迎水坡坡面采用联锁块进行防护,坡比1:2,堤顶高程6.24m,堤顶路面宽度3.5m,坡脚及坡顶设置C30素砼格梗(40cm×60cm),格梗前铺设50cm厚雷诺护垫进行护底,护底面高程1.10m,背水坡放坡至现状地面,坡比1:2,坡面设置草皮护坡。堤防右岸采用斜坡式断面,迎水坡坡面采用联锁块进行防护,坡比1:2,护坡顶高程6.24m,坡脚及坡顶设置C30素砼格梗(40cm×60cm),格梗前铺设50cm厚雷诺护垫进行护底。护底面高程1.10m,坡顶设置草皮护坡。 (二)你单位应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量缩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工期,工程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并优化临时施工栈道设计方案,尽量减少临时施工工程对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你单位需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预案和防洪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三)距离堤防较近的桥墩桩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堤防,做好开挖支护,尽可能减少基坑开挖对堤脚的破坏。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期应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如施工对堤防造成损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告我局。 (四)施工期间应在桥梁及道路施工范围及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我局。施工期间,堤岸禁止堆放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和杂物,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工程施工完成后,你单位须尽快拆除施工便桥等涉河临时工程,避免对岸坡、堤防产生破坏性影响。 (五)工程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淤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施工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岸坡的安全;同时,应合理设计桥梁桥面排水系统,避免污水直接汇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论证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国道G240与凤凰大道连接线(凤凰大道西延线)二期工程涉河部分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