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台山市台城南区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一期)涉河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台山市台城南区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一期)位于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南新区,工程涉河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工程和现状沟渠护岸工程。项目所在河道现状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规划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本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排涝标准采用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城区1天排干。 (二)河道清淤工程包括南安渠及下游横湖河全段,清淤河段桩号范围K0+000-K3+489.59,清淤长度约3490m,河道清淤总面积39080.1m²,平均清淤深度为0.31m,清淤宽度5.1m-21m,清淤纵比降0.0015,标准横断面坡比多数维持原坡比,部分开挖最大坡比不超过 1:1,作业工具使用 250 挖机、200 挖机、130 挖机、250臂长16米挖机及121-15方的泥土车各一台。 (三)现状沟渠护岸工程包含横湖河下游河道松木桩、植草护坡、横湖河凤凰大道处挡墙护岸及U型板桩护岸。在横湖河下游金湖豪庭东南侧河道转弯处,无护砌区域河道两旁增设松木桩加固,采用4m长双排松木桩,尾径 0.1m,间距0.12m。其中左岸沿河长约 94m,右岸沿河长约365m,松木桩沿清淤后的岸坡坡脚约0.5-1m处布置,桩顶高出河床底的高度不小于1m,左岸局部坡面采用80mm厚C20喷射砼+φ8@250×250钢筋网护面;在凤凰大道附近设置挡墙,接驳现状两座桥涵,挡土墙采用悬臂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和先张法U形预应力混凝土板桩,建后挡墙段主槽宽度扩大为20m-22m,河床高程2.9m,两岸挡墙为混凝土直立挡墙,挡墙顶高程7.5m,挡墙后方分层回填砂砾至与挡墙顶部齐平。 (四)在P=2%、P=5%、P=10%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本工程最大阻水比为0.09%,施工期围堰阻水比为46%。项目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42276平方米(沟渠护岸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497平方米,河道清淤部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39079平方米,施工临时围堰占用700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39781平方米,陆域面积2495平方米。 表1 护岸工程占用管理范围控制点坐标表 控制点 X Y 备注 1 2460325.62 38375774.12 喷射混凝土护面 2 2460325.62 38375782.57 喷射混凝土护面 3 2460296.50 38375782.57 喷射混凝土护面 4 2460296.50 38375778.49 喷射混凝土护面 5 2460330.94 38375794.69 松木桩加固 6 2460219.78 38375813.68 松木桩加固 7 2460359.58 38375847.81 松木桩加固 8 2460223.73 38375936.15 松木桩加固 9 2460347.26 38375837.17 植草护坡 10 2460342.38 38375842.99 植草护坡 11 2460306.17 38375796.03 植草护坡 12 2460303.59 38375801.42 植草护坡 13 2460214.39 38375846.81 植草护坡 14 2460217.60 38375846.76 植草护坡 15 2460251.21 38375870.85 植草护坡 16 2460254.58 38375869.91 植草护坡 17 24560098.89 38376371.55 挡墙及板桩护岸 18 2460080.55 38376416.42 挡墙及板桩护岸 19 2460118.45 38376366.45 挡墙及板桩护岸 20 2460079.92 38376438.56 挡墙及板桩护岸 表2 南安渠及下游横湖河清淤控制点坐标 控制点 X Y 岸别 控制点 X Y 岸别 1 2461166.90 38375470.36 左 27 2460012.67 38376414.82 左 2 2460970.00 38375570.75 左 28 2459662.23 38376428.39 左 3 2460958.64 38375568.80 左 29 2459517.10 38376416.22 左 4 2460917.27 38375595.26 左 30 2458400.99 38376417.81 左 5 2460884.87 38375631.74 左 31 2458400.97 38376424.84 右 6 2460804.84 38375706.49 左 32 2459546.03 38376424.72 右 7 2460802.45 38375724.48 左 33 2459662.29 38376435.03 右 8 2460767.16 38375744.18 左 34 2460012.32 38376434.61 右 9 2460686.05 38375735.31 左 35 2460079.92 38376438.56 右 10 2460658.78 38375772.88 左 36 2460115.97 38376405.96 右 11 2460575.22 38375822.54 左 37 2460118.45 38376366.45 右 12 2460519.73 38375838.52 左 38 2460111.48 38376253.02 右 13 2460447.76 38375838.76 左 39 2460188.98 38375958.43 右 14 2460365.96 38375829.44 左 40 2460251.35 38375877.69 右 15 2460319.67 38375784.82 左 41 2460214.02 38375849.83 右 16 2460268.75 38375789.30 左 42 2460230.10 38375821.77 右 17 2460219.78 38375813.68 左 43 2460302.47 38375794.30 右 18 2460201.05 38375851.06 左 44 2460359.58 38375847.81 右 19 2460220.45 38375923.14 左 45 2460549.76 38375842.38 右 20 2460183.13 38375948.99 左 46 2460583.26 38375831.18 右 21 2460160.27 38375964.65 左 47 2460657.39 38375785.98 右 22 2460134.94 38376056.30 左 48 2460783.70 38375754.83 右 23 2460104.59 38376176.18 左 49 2460805.59 38375746.85 右 24 2460099.86 38376242.72 左 50 2460895.23 38375649.10 右 25 2460098.89 38376371.55 左 51 2460981.37 38375584.46 右 26 2460080.55 38376416.42 左 52 2461179.93 38375487.03 右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施工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岸坡的安全,工程运行期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 (二)你单位应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各种意外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将防洪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三)施工过程如对上、下游堤岸或水利工程造成损坏,由你单位制定修复补救措施方案,按现有堤防、水利工程设计标准进行无条件修复,施工材料、标准要满足水利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四)严格按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开展清淤工程,控制开挖深度和范围,不得超深超宽开挖,清淤物应严格按处置方案运至指定地点。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清淤物有变,应立即抽样检测。一经检测为具备建筑利用价值的砂石土,建设单位不得自用或经营,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置。 上述涉及水利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台山市台城南区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一期)涉河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