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报来《台山市新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台山市台城南新区凤凰大道东延线(长安路至东环路段)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台山市台城南新区凤凰大道东延线(长安路至东环路段)道路工程位于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南新区,道路西起长安路,终点止于规划东环路,路线全长0.905公里,呈东西走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1.1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90公顷,临时占地面积6.21公顷。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9.61万立方米,填方总量5.61万立方米,弃方总量14.00万立方米,无借方。工程概算总投资12276.7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207.15万元。工程于2024年11月开工,计划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14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4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安排,要求分区落实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危害。 (五)该项目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面积为 111053.03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为111053.0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6632.40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59969.16元,征收市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6663.24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单位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你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请项目法人务必切实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的职责,督促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 (二)制定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管理,明确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 (三)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设计工作。请按照《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查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内容并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意见。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批准。”的有关规定,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关水土保持工程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本方案属于补充编制,该项目已于2024年11月开工,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下阶段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六)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明确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项工程的划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进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 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八)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于“未验先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九)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