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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水务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2011-11-28 06:54:12
  • 来源: 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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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水务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2、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部门和个人。

3、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⑴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⑵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支部、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

⑶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⑷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⑸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⑹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责任追究:

⑴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⑵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教育。

⑶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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