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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水务局党支部党员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中央纪委、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改变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特做如下规定:
1、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严守纪律,作风正派,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廉洁奉公、实事求是,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忠实公仆。
2、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各种礼品、礼金等。
3、到基层传授、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时,要做到按规定标准用餐交费,不接受额外报酬,不得压价或变相压价商品和土特产品。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成交费、好处费、回扣或变相回扣等。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及亲友在升学、入党、考试、工作调动、录用干部、职称评聘、就业等问题上拉关系、走后门,干预正常工作。
5、坚持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不准以借用为名长期占用公物。必须严守岗位职责,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办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热情耐心,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6、对违法、违纪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教育,严重者要及时处理或上报上级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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