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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水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 2015-05-29 08:49:34
  • 来源: 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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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水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遵循效能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其他咨询事项时,承办人接待办理中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二条  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接受咨询,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对申请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承办人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按照首办(首问)责任制的要求,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人或经办股室

第四条  对申请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人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本单位办理。清楚申请人办理的事项由那个部门办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办理的部门及所处位置。

第五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二趟或多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承办人应赔偿服务对象的往返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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