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有何效力?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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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08:43: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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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订约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 按照协议,公民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按照协议,公民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还规定即是说,受扶养的公民死亡后的遗产,扶养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遗赠人、扶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扶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当事人一方为夫妻的,需提供结婚证;
(3)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4)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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