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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司法局廉政工作“十不准”
  • 2011-08-22 02:48:06
  • 来源: 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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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司法局廉政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非法提高或降低公证、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财、物馈赠和“吃请”,在无法推辞的情况下接受的财物,必须如数上交组织处理;
三、不准借故刁难当事人,向当事人索取“赞助费”、“酬劳费”或“活动费”;
四、不准擅自拒受疑难案件;
五、不准放弃原则,违反法纪,凭个人感情办案、办事;
六、不准在家或非公开场合接案、办案;
七、不准经商办企业和从事第二职业(包括做中介人、从中收受酬劳);
八、不准兼任各类经济实体的职务,领取第二份报酬;
九、不准利用职权在家属、子女、亲友就业、晋级、升学、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
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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