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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鸿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翠强、梁忠成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本委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6〕665号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周翠强2023年2月2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2026年8月3日起解除;确认申请人梁忠成2023年11月24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2026年8月3日起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周翠强支付2026年5月至7月期间工资13500元、经济补偿金15750元;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梁忠成支付2026年5月至7月期间工资13500元、经济补偿金13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周翠强、梁忠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款项,由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全额支付。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被申请人)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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