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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颜晓芳、陈仕超、陈子豪、周文彬、陈俏瑜、梁荣湛、伍嘉琪、钱煜旻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于2026年8月17日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6〕562号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颜晓芳支付2026年5月工资3800元、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0元、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00元。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仕超支付2026年4月、5月工资合计8380元。
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子豪支付2026年4月、5月工资合计4980元。
四、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周文彬支付2026年4月、5月工资合计6500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驳回申请人周文彬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俏瑜支付2026年5月工资4460元、202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20.23元、经济补偿金4460元、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060元。
六、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梁荣湛支付2026年4月、5月工资合计15380元、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558.62元、经济补偿金34400元。
七、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伍嘉琪支付2026年4月、5月工资合计9780元。
八、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钱煜旻支付2026年4月、5月工资合计5580元、2024年8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700元。
以上款项,由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全额支付。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被申请人)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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