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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2018-01-25 07:44:1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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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办案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过错责任,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劳动者依法提出的举报、投诉拒不受理立案的;

()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改正,或者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而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

()玩忽职守,构成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未经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擅自实施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决定的;

()滥用自由裁量权,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实施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伪造或者擅自更改、变更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

四、过错追究形式:

()批评教育;

()责令检讨改正;

()取消监察员资格,收缴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过错追究形式应当根据引起过错责任行为的原因、事实、性质、程度、后果及过错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五、过错发生二年以上的,不予追究责任。

六、在过错追究的有效期间,视过错情节轻重,对过错人给予以下处理:

()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立即改正,由所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改正,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错案频发,劳动保障监察员当年发生2件以上(2)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以上含4)错案的,对办案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换证的处理,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履行职责。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在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知过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隐瞒的,按前款第()项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过错,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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