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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2021-12-14 08:48:51
  • 来源: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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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21〕18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 号)精神,决定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20 元 / 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 元 / 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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