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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教导员刘永超于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刘永超同志符合第八条“(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和“(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规定,拟追认刘永超同志为革命烈士。
现根据《台山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将刘永超同志评定烈士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至
意见受理单位:台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与双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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