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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台山市对虾养殖行业协会自2018年起连续8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台山市对虾养殖行业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市对虾养殖行业协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民社管罚决第202600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台山市对虾养殖行业协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台山市民政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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