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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台山市社会福利院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
二、项目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贰年。
三、报价最高限价
按需用车,按日计价,按月核算。
四、项目采购需求
提供合规、安全、车况良好的租赁车辆(不含驾驶员),车型包括轿车(5座,排量≥1.6)、7座商务用车等。
五、报价人要求
(一)项目服务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不允许将项目分包或转包;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汽车租赁”或“小微型客车租赁”;
(五)已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需提供备案证明);
(六)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门”(xyjm.jiangmen.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名单,且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六、报价要求
(一)报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与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的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项目参与报价及履约承诺函(附件1);
3.项目总报价表、报价明细表(含车辆类型、单价、服务费构成、总价等);
4.拟投入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按实际发生租赁天数据实结算;
2.供应商于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用车结算汇总表》,经市社会福利院审核确认后,于15日前开具合法正式发票;市社会福利院收到发票后,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付款资料包括:发票、用车确认单、结算明细表。
(三)报价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服务期内报价保持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调价格。
(四)报价人应知悉最低价并非中标的唯一条件,最终以评标维度值,高分者得。
七、报名方式及联系方式
市社会福利院院统一接收纸质报价材料一式三份(资料需加盖骑缝章),材料需密封装袋,并在外加盖骑缝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收件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台海路373号台山市社会福利院办公室。联系人:许小姐,联系电话:0750-5658028(办公电话)。
八、报送时间
报价单位需在2026年1月22日17时前将相关报送材料送达到指定地址,逾期送达视为报价无效。
九、服务需求
1.采购单位按需(按天)租用车辆,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完成车辆调配并交付使用。
2.所提供的车辆须:
(1)已通过年审,持有有效行驶证,车辆持有人必须在投标人名下;
(2)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元)、座位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
(3)车龄不超过5年,无未处理违章,无重大事故记录;
(4)车辆内外清洁、空调正常、安全设施齐全。
3.车辆在租用期间出现故障或事故,供应商须立即免费调派同等级或更高级别备用车辆替换,确保公务出行不受影响。
4.供应商应建立车辆定期维护机制,确保每次出车前完成基础检查。
附件:
台山市社会福利院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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