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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 2016-04-21 12:59:3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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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府办函〔2016〕157号,2016年4月19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要求,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江门市、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上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核实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烈士评定市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市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对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市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市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市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市联审小组会议对市民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八条  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台山市市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市民政局重新核报。市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市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市民政局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市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市民政局复核工作情况报告;(三)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市民政局上报的审查意见和复核工作情况报告,对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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