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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世界湿地日 | 共护绿色湿地,共享“湿”与远方
  • 2024-02-02 16:51:50
  • 来源: 台山市林业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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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日

是第28个世界湿地日

也是第2个联合国湿地日

主题是“湿地与人类福祉”

口号是“人与湿地 生命交织”

今年的主题强调了湿地与人类福祉息息相关,人类从湿地生态系统中汲取营养、灵感和复原力,呼吁行动起来保护修复湿地。

 

  湿地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全球湿地的健康状况对人类的福祉至关重要。我们依赖湿地而生存,湿地为我们提供了水和粮食,维护了生物多样性,抵御极端天气并缓解了气候变化。为了湿地健康稳定,在第28个世界湿地日来临之际,我市开展湿地宣传周活动。

  一、联合巡林,筑牢生态守护网

  1月30日,为深入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持续深化“对接密切、衔接顺畅、相互支持、共同保护”的生态检察协作模式,台山市林业局联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沿海8镇巡林工作,工作组主要围绕沿海镇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红树林、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情况,并就管护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为深入推进绿美台山生态建设和林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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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检察长”联合巡林

  二、联合植树,共建海上森林

  2月1日上午,我市“林长+森林法官+检察长+警长+河湖长”联合开展2024年世界湿地日红树林植树活动。活动现场,向参与者们介绍近年来我市红树林保护与修复措施和成效,2019年以来,我市持续通过以封滩育林、封滩抚育等技术措施为主,切实推进红树林湿地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化生态群落,持续推进红树林修复293.64公顷。秋茄、桐花树、白骨壤等苗木经受“苏拉”“海葵”等台风考验,生长良好,正逐步形成靓丽、和谐的“海上森林”景观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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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植树现场

  通过亲身参与植树活动,鼓励参与者们自发寻找红树林修复后“回归”的动植物,如白鹭、秋茄、白骨壤等。参与者们拿起铲子、锄头等工具,穿好雨鞋、挽起袖子深入泥泞的滩涂中,沿着指定区域,开始进行湿地修复红树复种,把一株株红树胚轴、幼苗种在滩涂上,直观地认识到湿地修复的重要性和成效,增强参与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现场种植超300株红树胚轴、树苗。湿地不仅是绿色资源,更是生态屏障,保护湿地就是守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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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树林植树现场

  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小雄表示,一要充分认识红树林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守护好“国宝”红树林。二要强化各部门单位之间、市镇村各层级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提升红树林湿地保护治理能力。三要加强普法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参与保护红树林当中,进一步增强群众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四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红树林湿地保护的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三、联合宣传,共护湿地生态

  2月1日下午,我市“林长+森林法官+检察长+警长+河湖长”联合开展“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召集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群众、党员代表等人员参加,宣传湿地修复的重要性,组织倡议签名活动、从而加深人们对保护环境、修复湿地的行动自觉,号召大家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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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签名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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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现场


  学生代表何婧妍同学表示:“参加了今天的活动后,对红树林有了更深的认识,红树林,是地球上的珍宝,必须保护好红树林,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红树林是“国宝”,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守护好。”通过科普展板展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宣传折页等科普资料,普及有关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湿地的重要性、爱鸟护鸟等知识,在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活动中进一步了解湿地的功能和价值。现场发放有关湿地保护的各类宣传材料3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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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现场

  四、联席会议,探索管护长效机制

  2月2日上午,为更好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指示的要求,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切实推进绿美台山生态建设,“林长+检察长”联合沿海镇召开台山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圆桌会议,会议汇报近年来我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保护现状、法律法规等;并邀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助理研究员张晖讲授红树林湿地保护知识。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保护共识,改变了以往单一巡护模式,合力做到共防、共管、共护,积极探索构建湿地资源保护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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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湿地对人类如此重要,湿地的保护迫在眉睫,而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为湿地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主动了解、积极传播、做出改变,当每个人的力量聚集,改变就会发生。让我们共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关护湿地、呵护湿地、养护湿地。

  

  保护湿地倡议书:

  (一)不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不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不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不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渡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不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六)不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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