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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行政处罚
  • 2015-11-01 09:16:4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情节严重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3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4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5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6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7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8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

9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

责令限期治理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

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三条

11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

12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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