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教育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法规依据 |
量化标准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1、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改)第七十五条 |
较轻 |
具备办学条件,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尚未办理审批手续。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天内整改,补办审批手续。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违法行为达两次及以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
||||
2 |
违规颁发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
1、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改)第八十条 |
较轻 |
违法颁发证书,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
一般 |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和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以上,有违法所得,或其他严重情节。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和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
||||
3 |
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有违法所得。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回招收的学员。 |
较重 |
违法行为存在徇私舞弊,有违法所得,未妥善安置学生,或其他严重情节。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回招收的学员和所收费用。 |
||||
4 |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
1.限期整顿;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对幼儿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顿,限期15日内纠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初次违法行为已对幼儿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或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
||||
较重 |
初次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 |
||||
5 |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
1.警告;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行为对幼儿身体造成轻微伤害,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给予警告,限期15日内纠正,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幼儿身体造成较大伤害,或连续2次以上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
属幼儿园和教职工违法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对责任人员处以300至8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幼儿身体造成严重伤害,2次以上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或其他严重情节。 |
属幼儿园和教职工违法的,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对责任人员处以800至1000元的罚款; |
||||
6 |
中小学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
1、通报批评;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较轻 |
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的。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
一般 |
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改正。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通报批评。 |
||||
较重 |
两次或以上违法行为的;以获利为目,有其他严重情节。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试验,禁止使用,通报批评。 |
||||
7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情节严重的 |
1、罚款。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 |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明知故犯,有意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较重 |
经过劝解,仍然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
给予行政处分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8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
1、警告;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较轻 |
涉及数额较小,经发现和指出后能及时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数额较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
||||
较重 |
涉及数额大,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
||||
9 |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较轻 |
属初次违反。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15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初次违法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导致资金大幅减少,改变了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未能妥善安置学生,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4.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较轻 |
涉及数额较小,未对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经发现和指出后能及时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涉及数额较大,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
||||
较重 |
涉及数额大,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
||||
11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
1、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较轻 |
民办学校做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后未在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一般 |
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能及时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未能及时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存在伪造或刻意造假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 |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1、警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法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师生的人身安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
13 |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
1、撤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情节轻微的。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较重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学。 |
||||
14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等行为的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58条就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节轻微的。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一般 |
初次违法行为已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或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或屡教不改的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5 |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 |
1.警告;2.罚款 |
《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广公消〔2008〕281号)第四十一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
较轻 |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较轻,尚未造成事故影响。 |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进行口头警告。 |
一般 |
或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 |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书面警告处分,并通报。 |
||||
较重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 |
进行行政处分,并罚款 |
||||
16 |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
1.限期改正;2.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初次违法造成负面影响或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
||||
较重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17 |
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有所述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8 |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限期改正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
较轻 |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
限期改正,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 |
一般 |
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 |
限期改正,完善对应措施、设备 |
||||
较重 |
存在多个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
||||
19 |
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改)第七十一条 |
较轻 |
涉及违规金额较少。 |
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一般 |
涉及违规金额较少,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 |
||||
较重 |
涉及违规金额较大,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 |
涉及违规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社会助学组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招生、收费、助学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
1、撤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经发现和指出后能及时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数额较小,经发现和指出后能及时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涉及数额较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数额大,情节严重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
||||
21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办学中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
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
一般 |
涉及招收人员少,并从事工商业行为及其他营利活动,经发现能及时整改 |
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涉及招收人员多,情节严重,并拒不改正。 |
由所在的确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
限期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有所述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3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
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较轻 |
违法行为未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一般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二次以上违法;未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 |
||||
严重 |
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
24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
撤销教师资格。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一般 |
有所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违法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较重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 |
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违法人员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
||||
25 |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1.限期改正;2.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较轻 |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如经费不到位 |
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 |
一般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 |
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
||||
较重 |
挪用经费,影响正常教学,造成负面影响 |
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26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
责令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较轻 |
违反侵占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
责令限期清退 |
一般 |
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
责令限期修复场地、器材、设备 |
||||
较重 |
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无法修复的 |
责令限期赔偿场地、器材、设备
|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