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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及相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1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各学校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及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要建立完善均衡分班制度,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根据课程改革需要确需在初中阶段举办实验班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实验班学生选拔方式要科学公开公正,不得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办成重点班或变相的重点班。要落实《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2019年秋季招生,一年级和七年级班额要达到省定标准要求(初中50人以内,小学45人以内),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
二、科学制定招生方案
各中小学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充分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等情况,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合理划定片区范围,确定学校招生服务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区招生;严格控制好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比例,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不得超过计划招生控制数,确保每所优质普通高中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
三、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权利
各学校要积极协同当地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宣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特别要妥善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入学读书,各学校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各学校不得拒绝中、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有书读、读好书、好读书。同时,对学习困难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加大帮助扶持和教育引导力度,使他们顺利升学读书,防止辍学现象。
四、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研究赋予在珠三角九市工作生活并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居民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为贯彻落实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推动来我市工作的港澳人士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省规定的“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五、落实好教育优待政策
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17〕44号)、《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18〕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入学操作程序,妥善解决其入读需求。
六、加强学籍管理
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七、坚持阳光招生,做好宣传工作
各学校要坚持阳光招生,设立咨询电话,继续利用网站、民生热线、报纸、微信等媒体宣传招生政策,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等,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能及时全面了解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台山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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