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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办〔2019〕14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小学校用餐陪餐制度的通知
  • 2019-05-06 02:08: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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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小学、中学及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适应新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严格执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餐陪餐制度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各项工作要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做好《规定》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具体研制学校贯彻《规定》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供餐服务企业负责人、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以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等须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二、落实陪餐,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须发挥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学校学生食堂陪餐制度〉的通知》(台教办〔2015〕232号)严格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家校合作”共同推动学校集中用餐相关工作良性发展。

三、信息公开,借力“明厨亮灶”打造“阳光厨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向师生公开食品进货来源、采购单价、检疫报告、陪餐安排、带量食谱等信息。学校食堂应不断深化“明厨亮灶”,通过实时监控视频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提升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请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上述工作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形成汇报材料,同时提供3—5张相关佐证照片(包括陪餐安排公示栏、每周菜谱公示栏、主要食材物价公示栏)于5月9日前发送压缩文件至ts5516142@126.com。

联系人:陈建伟,联系电话:5516142。

 

附件: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学校学生食堂陪餐制度》的通知

 

 

台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台教办〔2019〕14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小学校用餐陪餐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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