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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国教育工会台山市委员会。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台东路10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民主参与管理、推动师德与教学建设、开展思想政治与法治教育,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促进我市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教育局机关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教育局机关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教育局机关委员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教育局机关委员会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教育局机关委员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三)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五)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六)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国教育工会台山市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和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
(三)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1.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本单位主席确定;
2.会议由本单位主席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干部代表大会,由本单位主席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本单位全体干部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主席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台山市教育局任命产生。在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教育局机关委员会领导下,主席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主持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席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各项工作的落实由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接受本单位的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与本单位职能相对应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0750-5511532)监督本单位日常工作;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保质保量完成教育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思想引领与队伍建设,筑牢育人根基。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核心,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以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激发教职工爱岗敬业精神。
(二)常态化开展春节、教师节等节日慰问及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通过丰富文体活动缓解工作压力,凝聚队伍活力。以教师专业成长为目标,开展学科讲课比赛、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以赛促学、以赛促研,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三)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基层工会换届与补选工作,开展工会干部财务、经审、心理健康等专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严格经费管理与审计监督,落实经费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收支规范、使用高效,为业务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四)保障教职工权益。畅通诉求渠道,参与民主管理,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开展法律援助、大病救助及节日慰问。对下属各学校工会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职责,负责换届审批、经费审计及业务考核,下级工会重大事项报本工会备案。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会计业务活动。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台山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支出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资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登记事项;
(四)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五)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4月24日经中国教育工会台山市委员会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工会台山市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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