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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2017-06-02 07:39:5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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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机动车维修业户:                 

 

为维护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的相关要求,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机动车维修业户(详见附件)于201763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市交通管理总站运政大厅或辖区交通管理中心所办理换证,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延续业户清单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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