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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说明
  • 2020-09-27 16:33:23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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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于2020年8月18日组织召开了针对关于台山市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听证会,现将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我市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听证方案提出关于我市水步镇等15个镇级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其中:四九镇部分地区、三合、端芬、深井、那扶圩、北陡、冲蒌、汶村、上川岛飞沙滩、都斛、赤溪、白沙、水步等镇属新建运营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大江、海宴等镇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拟定征收标准两个方案如下:

  方案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0元/吨;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40元/吨。

  鉴于听证会参加人中大部分建议方案一,结合实际情况,采纳方案一。

  二、关于执行相关配套措施的问题

  为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补贴6元。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听证会参加人均选择同意。个别提出: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收入资金使用加入用于困难群众补贴用途。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研究,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为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的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出台方案时注明。采纳将补贴资金纳入民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的意见。

  三、关于实施价格联动机制的问题

  今后如遇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不能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再举行听证,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听证会参加人均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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