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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字〔2021〕91号
  • 2021-03-03 09:07:59
  • 来源: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当事人: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7810537374790 

  经营场所: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我局收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监2020-10-0974),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天兴隆腰果酥(生产日期:2020年6月22日,规格:300g/盒,商标:图形商标)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No:食监2020-10-0974)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食监2020-10-0974)现场送达当事人,由负责人雷进雄现场签收。经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售及库存。截至2021年1月1日,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上述产品由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共生产26件用于销售,规格为300g×20盒/件。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86.60元/件,销售收入为2251.60元。2020年12月8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报告编号为:No:食监2020-10-0974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35g/100g,标准指标为≤0.25g/100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3日,上述产品的经营方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店提出复检申请。由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1年1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1612085a)显示,上述产品所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过程中,同时,当事人提出上述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原因在于经销商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保存不当。由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台市监协查字〔2021〕1号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越市监函〔2021〕22号),证实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对上述产品保存不当的事实。当事人留存有上述产品,但留存样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规定最低样品数量要求。

  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251.60元,违法所得为225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5张。

  2.询问笔录1份共5页。

  3.《检验报告》(No:食监2020-10-0974)1份共4页、《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1份共4页、海珠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1页、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共1页、抽检现场照片8张。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1612085a)1份共5页、《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1份共2页、《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共1页。

  5.《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助调查函》(台市监协查字〔2021〕1号)1份共3页、《关于台市监协查字〔2021〕1号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越市监函〔2021〕22号)1份共1页。

  6.由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函》1份共1页、由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1份共1页、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收货记录表》1份共1页、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共1页、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

  7.出货单1份共1页、销售台账1份共1页、进仓单1份共1页、留样记录1份共1页、出厂检验报告1份共1页、配料记录表1份共1页、检验报告(No:2012813W1)1份共7页。

  8.食品召回公告1份共1页、食品召回计划1份共1页、抽检不合格食品召回报告1份共1页。

  9.原材料供货商资质资料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9份共27页。

  10.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本局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字〔2021〕9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当事人留存的样品不符合抽样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实,没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提出上述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原因在于经销商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保存不当,并提供了由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同时由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台市监协查字〔2021〕1号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越市监函〔2021〕22号),证实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对上述产品保存不当的事实。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事实不成立。

  对于当事人未实施检验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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