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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0〕179号
  • 2020-09-27 08:42:34
  • 来源: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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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台市监听告字〔2020〕179号

台山市海之梦游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的经营主体并不是你公司,而是台山市川岛镇上川海香园大排档,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同时,通过实地核查记录显示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查询,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川岛镇上川海香园大排档出具的证明,台山市川岛镇上川海香园大排档自2016年7月6日成立以来一直在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发现你公司在该处有经营行为。据台山市川岛镇飞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和台山市川岛镇上川海香园大排档登记的住所地址实为同一住所地址,你公司从2016年7月起已不在该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17日的复函,你公司的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最后申报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近两年欠税金额为无欠税。至2020年5月14日案发止,你公司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  叶        联系电话:0750-5399115

黄日红        联系电话:0750-5399115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9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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