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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处字〔2020〕53号
  • 2020-05-15 16:49:58
  • 来源: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处字〔2020〕5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下川镇营销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11008436

住所:台山市下川镇镇政府

负责人:黄丽贞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月01日

    2018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的查询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下川镇营销服务部日常检查显示下落不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11月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没有经营行为,且现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监测,日常检查记录显示当事人状态为下落不明,当事人没按规定提交2008年至2012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下川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已没有经营行为。据台山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4日的复函,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据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11日的复函,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自开业以来无申报数据。至2018年11月15日案发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相片 2页,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未开门营业,且现场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下川办事处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已没有经营行为的事实。

5、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表2份共2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没有营业、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检查历史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7、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检验照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08年至2012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事实。

8、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9、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抽查检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没有被行政机关抽查检查的事实。

11、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企业名单的函》1份共1页、台山市国家税务局的《关于对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企业名单的复函》(台国税函[2018]39号)1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曾办理国家税务登记的事实。

12、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对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企业名单的函》的复函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自成立以来未曾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2月28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0〕53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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