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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台市监听告字〔2020〕60号
  • 2020-01-22 10:56:3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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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台市监听告字〔2020〕60号

台山市恒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的经营主体并不是你公司,而是台山市烨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同时,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查询,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烨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台山市烨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13日成立以来一直在此经营,经营期间未发现台山市恒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该处有经营行为。据台山市水步镇下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与台山市烨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同一地址。据台山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4日的复函,你公司的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最后申报日期是2015年10月17日,近两年申报情况为0。据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11日的复函,你公司的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最后申报日期是查无申报记录,近两年无申报情况。至2018年11月28日案发止,你公司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文耀             联系电话:0750-5438202

伍永安             联系电话:0750-5438202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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