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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台市监听告字〔2020〕41号
  • 2020-01-16 15:47:4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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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台市监听告字〔2020〕41号

台山市利威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06年8月1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11月6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已空置,且无法联系你公司。同时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监测,日常检查记录显示你公司状态为下落不明,你公司没按规定提交2008年至2012年度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斗山镇个体劳动者协会于 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证明,你公司自2017年10月起已关门停业,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现已空置。据台山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4日的复函,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据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11的复函,你公司自开业以来无申报数据。至2018年11月6日止,你公司开业以后已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蔡泳红        联系电话:0750-52117323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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