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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台山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预算公开
  • 2017-03-17 09:03
  • 来源: 广东省台山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广东省台山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目 录

  第一部分 台山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台山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地区和港澳流动渔民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检查、监督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港澳流动渔民专项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港澳流动渔民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开发水产养殖业,发展“三高”渔业,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生产;组织和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四)负责港澳流动渔民在海上作业及进港避风、补给、销售鱼货等有关协调工作。

  (五)负责港澳流动渔民雇佣境内渔工的管理工作,协同渔政渔监、边防等部门审核发放有关证件。

  (六)组织开发和利用港澳流动渔民资源,组织内地海洋业、海水养殖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生态现代海洋业发展,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边防、户籍、金融、税务、渔政、渔监等工作的管理,打击走私、外逃、贩枪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海边防安全。

  (八)掌握、反映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动态、信息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好港澳流动渔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工作。

  (十)承办市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办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有行政股、业务股2个职能股。

  (三)本部门人员构成情况:台山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9人,实有在职7人,离退休6人。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80.49万元,比上年增加91.99万元,增加103.94%,主要原因:1、2016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未列入当年收入预算;2、人员经费增加。

  支出预算180.49万元,比上年增加91.99万元,增加103.94%,主要原因:1、2016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未列入当年支出预算;2、人员经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6.45万元,比上年增加0.01万元,增长0.16%,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公务出行租车人均标准调整。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1万元,比上年增加0.16万元,增长3.24%,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公务出行租车人均标准调整;公务接待费1.35万元,比上年减少0.15万元,下降10%,主要原因是减少各类公务接待。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8.72万元,比上年增加2.48万元,增长15.27%,主要原因:1、增加工会经费;2、增加人员及公务出行租车人均标准调整。其中:办公费2.40万元,印刷费0.40万元,手续费0.05万元,邮电费1.10万元,差旅费1.95万元,会议费2.12万元,培训费0.40万元,日常维修费0.50万元,水费0.25万元,电费1.10万元,公务接待费1.35万元,工会经费2.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10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固定资产原值32.56万元,净值32.56万元。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通用设备28.80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家具、用具3.76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项目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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