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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行复〔2023〕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4-02-06 15:19:35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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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台山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林靠阳

地址:台山市台城五福路1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山市公安局于2023914日作出的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3106日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台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913日自愿前往台山市四九派出所进行尿液和毛发检验,尿检呈阴性,毛发检测呈阳性。现申请人被送至江门市拘戒所。自20221月至今,申请人没有吸食毒品,不知道为什么毛发检测结果是阳性。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

2023913日,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对申请人黄某尿液检测和毛发筛查,尿液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毛发筛查初检显示甲基苯丙胺为阳性。经询问,黄某拒不交代其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后民警对黄某的毛发取距发根部3cm段进行采集,采集样本送往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黄某的毛发取距发根部3cm段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反应,表明其在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冰毒。另经查,申请人黄某1995年开始吸毒,2006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因吸毒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黄某本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吸毒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2023913日,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对申请人的吸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日,我局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江公台(四)毒瘾认字202XXX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914日至2025913日)。后由于申请人身体患重病,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2023928日变更为社区戒毒。

我局认为,根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和同时参照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广东省应用毛发检测结果办理吸毒案件执法指引》(粤禁毒办(201X)XX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嫌疑人毛发样本毒品成分含量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法嫌疑人有吸毒行为: ……(二)尿液、唾液、血液等3种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阴性,违法嫌疑人对毛发检测阳性结果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提出的申辩理由经复核合理排除的”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黄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自20234月份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没有吸食过毒品,但据其所述患病种类也排除了因病服药致毛发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为阳性情形。故我局认定申请人黄某于鉴定前6个月内吸食过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并无不当。此外,黄某曾于2006年至2023年间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根据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和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规定,黄某的行为符合应当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我局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黄某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黄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由于申请人身体患重病在2023928日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处理正确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在处理该案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黄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作出的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江公台(四)社戒决字〔202XXX号《社区戒毒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江公台(四)受案字〔202XXX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2.到案经过复印件;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4.江公台(四)行罚决字〔20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江公台(四)行拘通字〔202XXX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6.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邮戳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复印件;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8.询问笔录(黄某、第一次)复印件;9.询问笔录(黄某、第二次)复印件;9.编号:江台公四[202X]XX《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0.验尿板照片;11.粤南江[202X]毒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2.江公台(四)毒瘾认字202XXX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复印件;13.江公戒证字[202X]《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复印件;14.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呈批表复印件;15.江拘停字[202X]XX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复印件;16.江门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7.江公台(四)社戒决字〔202XXX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18.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报告、CD4检查结果照片复印件;19.台山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单、服用的药物照片和病历复印件;20.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复印件;21.黄某正侧面照片复印件;22.黄某户籍资料复印件;23.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1-1012-141721-23经与原件核对相符其他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一、2023913日,台山市四九禁毒委社工电话通知黄某到四九派出所进行社戒验尿。1130分,台山市公安局检测人员使用吗啡、冰毒、氯胺酮、摇头丸、大麻、可卡因快速检测试纸(六合一)现场对黄某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黄某在《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名。同时,台山市公安局检测人员对黄某毛发进行初检筛查,筛查结果显示为阳性。

二、2023913日,台山市公安局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黄某的头发进行毒品成分分析,该所于2023913日出具粤南江[202X]毒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第五点鉴定意见为“1.黄某的头发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2.黄某的头发中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3,4-亚甲双氧乙基苯丙胺、吗啡、单乙酰吗啡、可待因、氯胺酮、去氧氯胺酮、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认为黄某涉嫌吸毒,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20239131905分至2005分,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民警黄某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显示黄某表示没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在很多年前第一次吸毒,期间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并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最后一次吸毒是20221。民警告知黄某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毛发初筛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其毛发采样经江门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是甲基苯丙胺阳性。黄某毛发检验结果表示不知道,称自己患有艾滋病和肝硬化,服过治疗艾滋病的药物:拉米夫定片、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治疗肝硬化的药物:盐酸可洛派韦胶囊、索磷布韦片,能提供服用药物的信息,可能因为服用药物导致体内出现甲基苯丙胺的成分。黄某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求通知家属,黄某表示不记得家属的联系方式不需要联系其家属

四、20239132351分至914012分,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黄某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显示民警告知黄某尿液检验结果没有吸食毒品,毛发采样送往江门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是甲基苯丙胺为阳性。黄某表示20234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来后没有吸食毒品,不知道为什么毛发检测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为阳性。其表示不知道自己是否患有帕金森病,不知道是否服用过治疗帕金森病的药物司来吉兰,其于今年45月在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的时候,不知道医生给什么药物他吃,能提供医院治疗时的病历和检查报告资料。

五、2023914日,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对黄某进行立案调查。

、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办案人员通过公安计算机网络综合系统查询黄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为黄某2006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因吸毒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

2023914日,台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黄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黄某不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在该笔录上签名。

2023914日,台山市公安局作出江公台(四)行罚决字〔20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黄某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2023914日,台山市公安局作出江公台(四)行拘通字〔202XXX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023915日,台山市公安局将该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黄某家属。

2023914日,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作出江公台(四)毒瘾认字202XXX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八条规定,认定黄某吸毒成瘾严重

2023914日,台山市公安局作出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黄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914日至2025913日)。黄某在该决定书上签名。台山市公安局将该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黄某家属。

2023928日,江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作出江公戒证字202XXX号《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因黄某水肿查因,肝硬化,肝占位病变,江门市人民医院建议住院进一步诊治,依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批准于2023928日所外就医。同日,江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黄某变更为社区戒毒。

十三、2023928日,江门市拘留所向台山市公安局发出江拘停字202XXX《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议对黄某停止执行拘留。

十四、黄某不服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310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1117日作出台府行复202377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决定将审查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台山市公安局于2023914日作出的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一、案涉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出主体适格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台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吸毒人员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职权。

、案涉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的鉴定结论和公禁毒〔2018938号《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10条的规定,结合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规定,认定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冰毒此外,根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系统显示可知,申请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毒品,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无不当。涉案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幅度恰当,并无畸轻畸重的情形。

、案涉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程序

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电话通知申请人进行社戒验尿,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毛发筛查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再将毛发提交实验室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在有合理怀疑理由的情况下,口头传唤申请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绝通知家属;传唤后对其进行询问,告知其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提出回避和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将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随后被申请人进行立案,根据检测结果和申请人的吸毒史,依法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根据案件情况和违法情节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和及时通知申请人的家属。上述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等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台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江公台(四)强戒决字202XXX《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台山市公安局、台山市人民政府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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