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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行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4-02-02 17:29:39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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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润祥,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925作出的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925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现场监控补光灯直射异常刺眼,导致无法看清;2.对向车流灯光直射,有几台车开远光灯,导致无法看清;3.本车被柱子遮挡无法看清行人经过,综上所述事实,尽请相关部门对补光灯作出整改,本人此违章属非故意行为,请求撤销该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经与原件核对相符。

被申请人称

20231151819分,粤JKAXX号牌小型轿车在台山市台城XX路段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台山市交警大队电子警察抓拍。2023925日,李某前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受理之后作出编号44078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20231151819分,粤JKAXX号牌小型轿车在台山市台城XX路段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交警大队对李某作出的编号为44078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交警大队作为台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本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执法主体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本案中,根据视频及抓拍照片显示,行人于2023115181857秒时已站在路边准备通过人行横道,行人所处位置为车行方向的右侧路边,其所处位置未被柱子遮挡,且道路上有人行横道预告标线(菱形标志),提示前方已接近人行横道。在道路上有路灯补光的情况下,驾驶员行车时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情况,可以清晰看到当时行人所处位置。2023115181900秒行人正在通过台山市台城XX路段人行横道,粤JKAXX号牌小型轿车尚未进入人行横道。粤JKA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在路边有“礼让行人”警示牌的情况下,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其行为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粤JKA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驾驶员应养成文明的驾驶习惯,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主动减速,提前观察人行横道情况,做到“有人停车、无人减速、主动礼让”。

综上所述,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李某处以200元的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我大队对其意见不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照片;3.光碟1张。

以上证据经与原件核对相符。

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一、20231151819分,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粤JKAXX号小型轿车涉嫌在台山市台城XX路段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随后,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行为在交通管理系统上予以记录。

二、2023925日,李某前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申请处理该交通违法行为,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受理后,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编号:44078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于20231151819分在台山市台城XX路段,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记3分。

三、李某不服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9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925作出的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一、案涉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二、案涉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根据电子警察抓拍视频显示,2023115181857秒时行人已站在路边准备通过人行横道,于181900行人已踏上人行横道斑马线,申请人驾驶粤JKAXX车辆尚未进入人行横道,181901时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驾驶粤JKAXX车辆人行横道侧边有“礼让行人”警示牌的情况下,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并未停车让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处罚幅度恰当,并无畸轻畸重的情形。

三、案涉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是合法的证据,被申请人根据该资料认为申请人涉嫌违法后,在处罚前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也将相关文书依法送达了申请人。因此,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等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8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台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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