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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行复〔202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3-12-22 17:03:42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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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张蝶,秦冬平,均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大队长


申请人邹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购买了位于台山市XXXXXX中心(展)馆的商铺,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233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等,申请公开有关房屋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310日签收上述快递,截至2023519日已经超过法定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申请人认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向贵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

根据邹某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发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的七项内容,所申请建筑位于台山市XXXX号的XX中心(展)馆。按照申请内容情况,我大队通过电话与双方人员进行沟通协调,针对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两项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资料信息,我大队与双方人员明确了该两项内容属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台山市某有限公司先通过电话同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信息公开,经过双方同意,我大队通过互联网163邮箱把同意公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发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秦冬平律师的邮箱,其彩色纸质复印件与答复函一并邮寄至邹某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剩余五项申请内容待上级部门研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后,一并给予答复申请人邹某。并对台山市某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台山市某有限公司对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XX中心(展)馆的意见函》,征求该公司的意见。

530日,我大队收到台山市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函的复函,复函中提出同意按照规定依法申请公开台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资料信息,其他五项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单位或合作单位产品质量等级,检验数据、设计成果、品牌等,台山市某有限公司认为未征得第三方同意,台山市某有限公司不能单方面同意公开,因此台山市某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其它申请内容。

经上述征求意见的复函,该公司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大队经研究,决定对邹某所申请信息公开五项内容(1.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2.工程具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5.消防报审文件)不予公开,将会邮寄不予公开情况的答复函给予申请人邹某。

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一、2023310日,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收到邹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要求申请公开其购买位于台山市XXXXXX中心(展)馆商铺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工程具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消防报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七项政府信息。

二、2023526,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台消函〔2023XX号《关于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XX中心(展)馆的答复函》答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资料信息属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该两项内容已提前通过邮箱发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秦冬平律师邮箱,剩余五项申请内容待上级部门研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后,一并给予答复。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530日将该答复函邮寄送达邹某。

三、2023529日,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向台山市某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台山市某有限公司对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XX中心(展)馆的意见函》,向其征询关于是否同意公开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五项申请内容:1.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2.工程具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5.消防报审文件

四、2023530日,台山市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征求意见函的复函,表示同意按照规定依法申请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资料信息,其他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单位或合作单位产品品牌,质量等级、检验数据、设计成果等,未征得第三方同意,不能单方面同意公开。

五、2023612,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台消函〔2023XX号《关于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XX中心(展)馆的答复函》,答复称台山市某有限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五项政府信息(1.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2.工程具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5.消防报审文件。)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剩余五项内容不予公开。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614日将该答复函邮寄送达邹某。

六、2023520日,邹某不服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作出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台山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负有处理向其提出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方面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具有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310收到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526才作出答复函期间未依法延期或征求第三方意见,办理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书面作出台消函〔2023XX号《关于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XX中心(展)馆的答复函》,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邮寄送达和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台消函〔2023XX号《关于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XX中心(展)馆的答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项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2.工程具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5.消防报审文件。”五项政府信息与第三方台山市某有限公司、检测机构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供应商等组织的合法权益相关,被申请人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回复不同意公开,且案涉政府信息亦不存在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台消函〔2023XX号《关于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XX中心(展)馆的答复函》,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实体处理正确,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宜予以撤销,应依法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台山市消防大队作出台消函〔2023XX号、台消函〔2023XX号《关于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XX中心(展)馆的答复函》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台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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