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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 2014-05-07 09:23:14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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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保障范围公告

 

根据《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山市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373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万元以下;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特价商品房等)。

其中,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20元以下,具有台山市城镇户籍3年或以上,且符合上述第13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

3.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373元以下;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连续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在本市近年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且目前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城镇居住证;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373元以下;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

4.在本市连续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在本市近年购买社会保险3年以上,且目前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

四、以上准入标准由台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民政局

 

2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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