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发改〔2017〕280号
台山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办股室:价格管理股 (共印8 份)
抄送: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计局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 清远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新生儿是否属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加收政策范围的请示》(清发改价格〔2017〕26号)收悉。结合此前医疗机构反映的“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中关于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和项目范围等问题,一并函复如下: 一、根据《民法通则》,所有年龄均为周岁,周岁以公历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为一周岁。因此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为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儿童。如:2000年1月1日出生的儿童,2006年1月1日(含)前,均在加收政策范围内;2006年1月2日起,不属加收政策范围。六岁及以下儿童含新生儿。 二、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项目中,以下两类项目不在加收范围之内: (一)项目名称或项目内涵、说明中注明是新生儿、婴儿、小儿的项目; (二)针对所有诊断为先天性疾病的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项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3日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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